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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长三角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发布时间: 2011-06-27 作者: 肖钟熙

  2003年在上海全民讨论如何办好世博会及如何利用世博会的机会,加速上海以及长江三角洲的发展时,有的专家提出,应该利用世博会的契机,加速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人们指出长江三角洲的区位条件与产业条件均远优于珠江三角洲,但2002年长江三角洲两省一市的外贸总额只相当于广东一省的外贸总额,除了其他原因以外,珠江三角洲在广东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种力量易于得到整合,而长江三角洲两省一市各自为政,并处于竞争之中,整体优势不但得不到充分发挥,反而相互抵消。因此,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是增强长江三角洲的国际竞争力与城市群辐射力的有力措施。社市委就如何推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课题成立了调研组。

  在此期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区域经济发展给予了很大的关怀,并把“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之一。《决定》给我们的研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经济一体化就是要保证长江三角洲各城市的比较优势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以增强长三角城市群的整体实力。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要具有完善的政策法制环境,因为当外资进入一个地区时,更为看重的是其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经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和公平的法治环境。而要使长三角各城市实现分工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也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政策法治环境。保证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地区内部和进出地区的无障碍流动。第二个前提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完善的交通运输网,以保证人流和物流的畅通无阻。经济发展,交通先行,长江三角洲地区实行交通规划一体化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实现一体化的基础条件,没有交通一体化也就没有地区经济的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必须走在经济一体化的前面。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90年代在修建沪宁杭高速公路时,江苏首先修通了从苏州到上海这一段;而浙江却是先修通了从杭州到嘉兴段。结果苏南和浙北的经济发展速度出现了差异。这生动地说明,交通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社市委决定把《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作为九三学社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提案,而前者还是社市委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委员会合作的研究课题。

  就在我们正在进行调研时,得知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实施环杭州湾区域发展战略迎接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提案,因其提交时间较早、内容比较重要、质量又比较高而成为1号提案。鉴于这个课题是我国发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又涉及两省一市。社中央决定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列为社中央的调研课题。由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省市委承担,最后由浙江省委统稿。为此两省一市的社领导在社中央的领导下,就研究的内容、步骤、进度进行协调。社市委组织部分课题组成员前往浙江调研,与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及专家进行座谈,浙江同志向我们介绍一号提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他们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概况,开拓了我们的思路,对我们以后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

  经过到城市交通局及一些有关单位调研,也召开了一些有关负责人座谈会,使我们认识到长三角政策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公司化倾向明显、区域利益分配缺乏协调机制及现行的管理体制无法胜任跨区域协调的任务等等。因此,在《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提案中,提出了八点建议。1、尽快建立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治优先原则,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2、转变观念,建立多层次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要从关注单个地域的发展转向注重整个区域的发展。3、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4、改善法制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法律地位,要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制保障意识,大幅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合同的执行率。5、开放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建立长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各级政府公设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加紧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要打破地方法律保护主义的藩篱,有效整合长三角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沪、苏、浙二省一市对经人事部门核准的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互认;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二省一市律师事务所相互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人才兼职、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的法制环境。6、整合区域政策,完善长三角区域共同市场要加强行政协调磋商,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7、依靠三方联动,形成四股合力,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8、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

  在为撰写《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而进行的调研中了解到,为实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省一市交流非常活跃,在政府领导层面,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由两省一市领导组成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报告一年来区域合作情况、协商下一年度经济合作的工作重点、研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确定共同研究的课题等等。至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关,企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则更为活跃,而其中交通部门尤甚。如浙江省运管局已与上海、江苏运管部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以推行长三角区域运输一体化,并签署《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一体化共同宣言》;上海市政局、江苏交通厅、浙江交通厅签署了《共同组织区域中心城市间公路通道规划研究》协议;在《长三角都市圈城际公路发展论坛》上,苏浙沪三地已就共同构筑(以上海市为中心的)“三小时都市圈”达成共识等等。最重大的成果无过于在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中即将实行(公交)一卡通,这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已经从认识转向行动。但是,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长三角交通要实现一体化,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其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在《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规划应该遵循协调与统一的原则。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江三角洲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2、能力的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江三角洲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3、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统一是指1、市场准入的统一;2、收费统一,以保持交通工具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4、内河船型的统一。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在此期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区域经济发展给予了很大的关怀,并把“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之一。《决定》给我们的研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经济一体化就是要保证长江三角洲各城市的比较优势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以增强长三角城市群的整体实力。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要具有完善的政策法制环境,因为当外资进入一个地区时,更为看重的是其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经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和公平的法治环境。而要使长三角各城市实现分工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也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政策法治环境。保证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地区内部和进出地区的无障碍流动。第二个前提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完善的交通运输网,以保证人流和物流的畅通无阻。经济发展,交通先行,长江三角洲地区实行交通规划一体化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实现一体化的基础条件,没有交通一体化也就没有地区经济的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必须走在经济一体化的前面。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90年代在修建沪宁杭高速公路时,江苏首先修通了从苏州到上海这一段;而浙江却是先修通了从杭州到嘉兴段。结果苏南和浙北的经济发展速度出现了差异。这生动地说明,交通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社市委决定把《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作为九三学社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提案,而前者还是社市委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委员会合作的研究课题。

  就在我们正在进行调研时,得知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实施环杭州湾区域发展战略迎接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提案,因其提交时间较早、内容比较重要、质量又比较高而成为1号提案。鉴于这个课题是我国发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又涉及两省一市。社中央决定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列为社中央的调研课题。由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省市委承担,最后由浙江省委统稿。为此两省一市的社领导在社中央的领导下,就研究的内容、步骤、进度进行协调。社市委组织部分课题组成员前往浙江调研,与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及专家进行座谈,浙江同志向我们介绍一号提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他们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概况,开拓了我们的思路,对我们以后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

  经过到城市交通局及一些有关单位调研,也召开了一些有关负责人座谈会,使我们认识到长三角政策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公司化倾向明显、区域利益分配缺乏协调机制及现行的管理体制无法胜任跨区域协调的任务等等。因此,在《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提案中,提出了八点建议。1、尽快建立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治优先原则,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2、转变观念,建立多层次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要从关注单个地域的发展转向注重整个区域的发展。3、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4、改善法制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法律地位,要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制保障意识,大幅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合同的执行率。5、开放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建立长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各级政府公设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加紧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要打破地方法律保护主义的藩篱,有效整合长三角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沪、苏、浙二省一市对经人事部门核准的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互认;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二省一市律师事务所相互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人才兼职、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的法制环境。6、整合区域政策,完善长三角区域共同市场要加强行政协调磋商,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7、依靠三方联动,形成四股合力,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8、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

  在为撰写《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而进行的调研中了解到,为实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省一市交流非常活跃,在政府领导层面,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由两省一市领导组成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报告一年来区域合作情况、协商下一年度经济合作的工作重点、研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确定共同研究的课题等等。至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关,企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则更为活跃,而其中交通部门尤甚。如浙江省运管局已与上海、江苏运管部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以推行长三角区域运输一体化,并签署《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一体化共同宣言》;上海市政局、江苏交通厅、浙江交通厅签署了《共同组织区域中心城市间公路通道规划研究》协议;在《长三角都市圈城际公路发展论坛》上,苏浙沪三地已就共同构筑(以上海市为中心的)“三小时都市圈”达成共识等等。最重大的成果无过于在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中即将实行(公交)一卡通,这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已经从认识转向行动。但是,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长三角交通要实现一体化,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其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在《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规划应该遵循协调与统一的原则。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江三角洲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2、能力的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江三角洲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3、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统一是指1、市场准入的统一;2、收费统一,以保持交通工具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4、内河船型的统一。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经济一体化就是要保证长江三角洲各城市的比较优势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以增强长三角城市群的整体实力。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要具有完善的政策法制环境,因为当外资进入一个地区时,更为看重的是其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经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和公平的法治环境。而要使长三角各城市实现分工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也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政策法治环境。保证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地区内部和进出地区的无障碍流动。第二个前提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完善的交通运输网,以保证人流和物流的畅通无阻。经济发展,交通先行,长江三角洲地区实行交通规划一体化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实现一体化的基础条件,没有交通一体化也就没有地区经济的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必须走在经济一体化的前面。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90年代在修建沪宁杭高速公路时,江苏首先修通了从苏州到上海这一段;而浙江却是先修通了从杭州到嘉兴段。结果苏南和浙北的经济发展速度出现了差异。这生动地说明,交通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社市委决定把《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作为九三学社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提案,而前者还是社市委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委员会合作的研究课题。

  就在我们正在进行调研时,得知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实施环杭州湾区域发展战略迎接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提案,因其提交时间较早、内容比较重要、质量又比较高而成为1号提案。鉴于这个课题是我国发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又涉及两省一市。社中央决定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列为社中央的调研课题。由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省市委承担,最后由浙江省委统稿。为此两省一市的社领导在社中央的领导下,就研究的内容、步骤、进度进行协调。社市委组织部分课题组成员前往浙江调研,与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及专家进行座谈,浙江同志向我们介绍一号提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他们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概况,开拓了我们的思路,对我们以后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

  经过到城市交通局及一些有关单位调研,也召开了一些有关负责人座谈会,使我们认识到长三角政策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公司化倾向明显、区域利益分配缺乏协调机制及现行的管理体制无法胜任跨区域协调的任务等等。因此,在《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提案中,提出了八点建议。1、尽快建立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治优先原则,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2、转变观念,建立多层次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要从关注单个地域的发展转向注重整个区域的发展。3、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4、改善法制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法律地位,要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制保障意识,大幅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合同的执行率。5、开放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建立长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各级政府公设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加紧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要打破地方法律保护主义的藩篱,有效整合长三角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沪、苏、浙二省一市对经人事部门核准的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互认;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二省一市律师事务所相互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人才兼职、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的法制环境。6、整合区域政策,完善长三角区域共同市场要加强行政协调磋商,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7、依靠三方联动,形成四股合力,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8、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

  在为撰写《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而进行的调研中了解到,为实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省一市交流非常活跃,在政府领导层面,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由两省一市领导组成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报告一年来区域合作情况、协商下一年度经济合作的工作重点、研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确定共同研究的课题等等。至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关,企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则更为活跃,而其中交通部门尤甚。如浙江省运管局已与上海、江苏运管部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以推行长三角区域运输一体化,并签署《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一体化共同宣言》;上海市政局、江苏交通厅、浙江交通厅签署了《共同组织区域中心城市间公路通道规划研究》协议;在《长三角都市圈城际公路发展论坛》上,苏浙沪三地已就共同构筑(以上海市为中心的)“三小时都市圈”达成共识等等。最重大的成果无过于在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中即将实行(公交)一卡通,这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已经从认识转向行动。但是,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长三角交通要实现一体化,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其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在《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规划应该遵循协调与统一的原则。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江三角洲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2、能力的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江三角洲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3、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统一是指1、市场准入的统一;2、收费统一,以保持交通工具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4、内河船型的统一。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就在我们正在进行调研时,得知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实施环杭州湾区域发展战略迎接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提案,因其提交时间较早、内容比较重要、质量又比较高而成为1号提案。鉴于这个课题是我国发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又涉及两省一市。社中央决定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列为社中央的调研课题。由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省市委承担,最后由浙江省委统稿。为此两省一市的社领导在社中央的领导下,就研究的内容、步骤、进度进行协调。社市委组织部分课题组成员前往浙江调研,与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及专家进行座谈,浙江同志向我们介绍一号提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他们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概况,开拓了我们的思路,对我们以后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

  经过到城市交通局及一些有关单位调研,也召开了一些有关负责人座谈会,使我们认识到长三角政策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公司化倾向明显、区域利益分配缺乏协调机制及现行的管理体制无法胜任跨区域协调的任务等等。因此,在《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提案中,提出了八点建议。1、尽快建立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治优先原则,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2、转变观念,建立多层次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要从关注单个地域的发展转向注重整个区域的发展。3、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4、改善法制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法律地位,要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制保障意识,大幅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合同的执行率。5、开放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建立长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各级政府公设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加紧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要打破地方法律保护主义的藩篱,有效整合长三角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沪、苏、浙二省一市对经人事部门核准的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互认;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二省一市律师事务所相互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人才兼职、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的法制环境。6、整合区域政策,完善长三角区域共同市场要加强行政协调磋商,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7、依靠三方联动,形成四股合力,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8、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

  在为撰写《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而进行的调研中了解到,为实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省一市交流非常活跃,在政府领导层面,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由两省一市领导组成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报告一年来区域合作情况、协商下一年度经济合作的工作重点、研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确定共同研究的课题等等。至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关,企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则更为活跃,而其中交通部门尤甚。如浙江省运管局已与上海、江苏运管部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以推行长三角区域运输一体化,并签署《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一体化共同宣言》;上海市政局、江苏交通厅、浙江交通厅签署了《共同组织区域中心城市间公路通道规划研究》协议;在《长三角都市圈城际公路发展论坛》上,苏浙沪三地已就共同构筑(以上海市为中心的)“三小时都市圈”达成共识等等。最重大的成果无过于在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中即将实行(公交)一卡通,这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已经从认识转向行动。但是,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长三角交通要实现一体化,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其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在《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规划应该遵循协调与统一的原则。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江三角洲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2、能力的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江三角洲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3、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统一是指1、市场准入的统一;2、收费统一,以保持交通工具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4、内河船型的统一。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经过到城市交通局及一些有关单位调研,也召开了一些有关负责人座谈会,使我们认识到长三角政策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公司化倾向明显、区域利益分配缺乏协调机制及现行的管理体制无法胜任跨区域协调的任务等等。因此,在《关于完善政策法制环境,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若干建议》提案中,提出了八点建议。1、尽快建立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治优先原则,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2、转变观念,建立多层次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要从关注单个地域的发展转向注重整个区域的发展。3、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4、改善法制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法律地位,要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制保障意识,大幅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合同的执行率。5、开放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建立长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各级政府公设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加紧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要打破地方法律保护主义的藩篱,有效整合长三角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沪、苏、浙二省一市对经人事部门核准的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互认;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二省一市律师事务所相互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人才兼职、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的法制环境。6、整合区域政策,完善长三角区域共同市场要加强行政协调磋商,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7、依靠三方联动,形成四股合力,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8、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

  在为撰写《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而进行的调研中了解到,为实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省一市交流非常活跃,在政府领导层面,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由两省一市领导组成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报告一年来区域合作情况、协商下一年度经济合作的工作重点、研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确定共同研究的课题等等。至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关,企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则更为活跃,而其中交通部门尤甚。如浙江省运管局已与上海、江苏运管部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以推行长三角区域运输一体化,并签署《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一体化共同宣言》;上海市政局、江苏交通厅、浙江交通厅签署了《共同组织区域中心城市间公路通道规划研究》协议;在《长三角都市圈城际公路发展论坛》上,苏浙沪三地已就共同构筑(以上海市为中心的)“三小时都市圈”达成共识等等。最重大的成果无过于在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中即将实行(公交)一卡通,这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已经从认识转向行动。但是,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长三角交通要实现一体化,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其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在《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规划应该遵循协调与统一的原则。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江三角洲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2、能力的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江三角洲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3、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统一是指1、市场准入的统一;2、收费统一,以保持交通工具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4、内河船型的统一。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在为撰写《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而进行的调研中了解到,为实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省一市交流非常活跃,在政府领导层面,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由两省一市领导组成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报告一年来区域合作情况、协商下一年度经济合作的工作重点、研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确定共同研究的课题等等。至于政府的一些职能机关,企业协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则更为活跃,而其中交通部门尤甚。如浙江省运管局已与上海、江苏运管部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以推行长三角区域运输一体化,并签署《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一体化共同宣言》;上海市政局、江苏交通厅、浙江交通厅签署了《共同组织区域中心城市间公路通道规划研究》协议;在《长三角都市圈城际公路发展论坛》上,苏浙沪三地已就共同构筑(以上海市为中心的)“三小时都市圈”达成共识等等。最重大的成果无过于在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中即将实行(公交)一卡通,这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已经从认识转向行动。但是,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长三角交通要实现一体化,明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其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在《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规划应该遵循协调与统一的原则。协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要协调,即根据长江三角洲的特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包括海运与河运)以及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2、能力的协调,能力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省市间高速公路接口的能力要协调,以免出现能力的浪费;另一个方面是进出长江三角洲通道(如港口、机场)的能力要协调,提高通道建设的透明度,最大可能消除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3、口岸能力与集疏运能力的协调。统一是指1、市场准入的统一;2、收费统一,以保持交通工具流的顺畅;3、内河干线航道标准的统一;4、内河船型的统一。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实现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更大的障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由于两省一市都有自己的利益,更由于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产业的同构性,因此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省市间的无序竞争,甚至以邻为壑,使长江三角洲统一市场难以形成,资源在长江三角洲内无障碍流动难以实现,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管理体制的不适应,许多专家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都是建议在中央与省市之间建立一个行政机构对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我们提出了否定意见,并在社中央召开的研讨会上在口头发言中提出,仿效WTO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民间组织以推进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最后,我们提出了六点建议。1.完善实现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的政策环境2.立项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战略规划”。3.加快长三角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的进程。4.研制长三角高速公路站点统一收费标准,加快“一门式”收费系统的建设。5.发展快速客运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通勤圈”,以适应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6.建立健全新增公路和水路运输能力的审批制度和违规运输的惩罚制度。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关于实施长三角交通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除向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提案外,还向浙江省委提供了详细的报告,供其汇总。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2004年1月9日,社中央在上海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坛”,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亲自主持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在研讨会的基础上,以韩主席的名义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上书胡锦涛总书记,信中还把《关于加快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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