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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程序建议案的产生

发布时间: 2011-06-27 作者: 李昌道

  题记:

  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期间,见报载: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这次修宪有两个阶段:一是2月14日,中共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建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二是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中共中央又提出补充建议。根

  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的提议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当时,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刚召开,常务委员会尚未产生,故只能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而不能由其他机关提议。据此,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

  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据悉,由全国政协九三小组呈交九三中央、全国政协、全国人大,最后被全国人大采纳。3月23日,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决表,主席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来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和代表们提出的补充修正案合并

  为新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此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内容: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期间,见报载: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这次修宪有两个阶段:一是2月14日,中共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建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二是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中共中央又提出补充建议。根

  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的提议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当时,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刚召开,常务委员会尚未产生,故只能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而不能由其他机关提议。据此,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

  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据悉,由全国政协九三小组呈交九三中央、全国政协、全国人大,最后被全国人大采纳。3月23日,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决表,主席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来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和代表们提出的补充修正案合并

  为新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此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内容: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修改的提议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当时,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刚召开,常务委员会尚未产生,故只能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而不能由其他机关提议。据此,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

  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据悉,由全国政协九三小组呈交九三中央、全国政协、全国人大,最后被全国人大采纳。3月23日,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决表,主席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来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和代表们提出的补充修正案合并

  为新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此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内容: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据悉,由全国政协九三小组呈交九三中央、全国政协、全国人大,最后被全国人大采纳。3月23日,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决表,主席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来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和代表们提出的补充修正案合并

  为新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此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内容: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为新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此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内容: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内容: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内容如下: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应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规定”,请予以充分考虑。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对此专门发文予以肯定: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关于李昌道同志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期间提出《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的情况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我社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昌道1993年3月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见新华社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消息,感到这一修改宪法的程序与现行宪法不符。他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的规定,撰写了《请严格按照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建议案》,并与李毅委员共同署名,通过九三学社中央,转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被全国人大采纳,有2383名代表根据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提出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表决,交各代表团审议。3月29日,人大全体代表进行表决,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九三学社中央、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李昌道同志的建议案予以了肯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1995年5月6日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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