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王承馥:出台空气净化器标准应对雾霾

发布时间: 2014-01-20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韩晓蓉

  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近期连续发生的严重雾霾,引发了市民对空气净化器的追捧,一度形成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面对空气净化器市场的鱼龙混杂,市政协委员王承馥建议,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检测标准,杜绝生产企业夸大宣传。

  通过先后走访了苏宁、永乐等电器销售连锁店,王承馥委员发现各商场都将空气净化器摆在显眼的位置,品种型号繁多,一些产品表明甲醛、PM2.5、甲苯等净化率均可达到99%……然而,各种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差异很大,部分产品没有标明空气净化器适合使用的最大室内面积、能源效率及其对各种颗粒物(包括PM2.5)的去除能力。

  王承馥委员认为,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和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即净化空气量)密切相关,是国际上通用的空气净化器基本规格和性能指标,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因此,在产品标识中必须如实标明;其次空气净化器待机功率、能效比和能效等级等也应标注。这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王承馥委员在提案“关于制定上海市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的建议”中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对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以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颗粒物的去除能力等指标要有明确的产品检测和评估标准。同时定期抽查上柜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市消保委应当关注空气净化器市场销售情况,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生产企业,王承馥委员指出,应当在上柜销售的产品标识中如实标明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的去除能力等,不得随意夸大宣传。

  通过先后走访了苏宁、永乐等电器销售连锁店,王承馥委员发现各商场都将空气净化器摆在显眼的位置,品种型号繁多,一些产品表明甲醛、PM2.5、甲苯等净化率均可达到99%……然而,各种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差异很大,部分产品没有标明空气净化器适合使用的最大室内面积、能源效率及其对各种颗粒物(包括PM2.5)的去除能力。

  王承馥委员认为,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和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即净化空气量)密切相关,是国际上通用的空气净化器基本规格和性能指标,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因此,在产品标识中必须如实标明;其次空气净化器待机功率、能效比和能效等级等也应标注。这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王承馥委员在提案“关于制定上海市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的建议”中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对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以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颗粒物的去除能力等指标要有明确的产品检测和评估标准。同时定期抽查上柜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市消保委应当关注空气净化器市场销售情况,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生产企业,王承馥委员指出,应当在上柜销售的产品标识中如实标明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的去除能力等,不得随意夸大宣传。

  王承馥委员认为,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和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即净化空气量)密切相关,是国际上通用的空气净化器基本规格和性能指标,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因此,在产品标识中必须如实标明;其次空气净化器待机功率、能效比和能效等级等也应标注。这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王承馥委员在提案“关于制定上海市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的建议”中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对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以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颗粒物的去除能力等指标要有明确的产品检测和评估标准。同时定期抽查上柜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市消保委应当关注空气净化器市场销售情况,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生产企业,王承馥委员指出,应当在上柜销售的产品标识中如实标明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的去除能力等,不得随意夸大宣传。

  王承馥委员在提案“关于制定上海市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的建议”中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空气净化器质量检测标准,对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以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颗粒物的去除能力等指标要有明确的产品检测和评估标准。同时定期抽查上柜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市消保委应当关注空气净化器市场销售情况,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生产企业,王承馥委员指出,应当在上柜销售的产品标识中如实标明产品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及洁净空气量,不同污染物的去除能力等,不得随意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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